【憲法】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已達極限了嗎?
綠委若阻擋警攻堅,是否屬妨礙公務,還是屬言論免責權範圍?若爲免責範圍,就無現行犯問題。(但得守住,不要構成「蓄意肢體傷害」啊!)
至於「金平」院長,是最後防線,只要他說是「國會自律」,若他也失守,立院就失守了。
【參考條文、釋字】
憲法第 74 條(不逮捕特權)
立法委員,除現行犯外,非經立法院許可,不得逮捕或拘禁。
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
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,在會期中,非經立法院許可,不得逮捕或拘禁。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,停止適用。 ◎ 釋字第 435 號(肢體動作非言論免責權之範圍)
【解釋理由書】
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,對院外不負責任, 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,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 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。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,此 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,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,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 言、質詢、提案、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,如院內黨團協商、公 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。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,諸如 蓄意之肢體動作等,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,自不 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。至於具體個案中,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 障之範圍,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,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,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,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。